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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铁冶金系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条例

2015-07-10 12:59:34

第一条为吸引校内外学习成绩优异、科研能力突出、综合素质优秀的人才,建立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机制,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,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切实提高本学科的学术水平,参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,结合钢铁系的实际情况,特设立钢铁冶金系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(以下简称为新生奖学金)。

第二条所有在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(包括:钢铁系矿物加工和钢铁冶金专业推免硕士生、统招硕士生)除了享受学校统一规定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(国家奖学金、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校/院级奖励金、导师奖学金等)以外,可同时享受新生奖学金。在职工程硕士和外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不享受新生奖学金。

第三条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:

①推免硕士生:5000元/生;

②统招硕士生(包括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):4000元/生。

第四条新生奖学金从研究生导师负责的科研经费中设立,由导师依照学校助研津贴发放相关规定在第一学年按月(季度或年度)发放至研究生校园卡上。

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在学的第二、第三学年期间,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、学习成绩、参与科学研究、发表学术论文等情况,由各研究生导师自主确定是否享受导师奖学金以及发放标准。

第六条全体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学校、学院和系所的各项规章制度。如果硕士研究生新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取消继续享受新生奖学金的资格或降低等级:

①有1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;

②课程考试虽及格,但加权平均绩点低于2.5;

③学术诚信缺失,考试作弊,或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;

④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违纪处分;

⑤进入实验室(含学习室)工作或学习,不服从管理、不遵守院系各项规章制度,或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;

⑥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;

⑦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。

第七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,由于出国、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,暂停发放本助学金,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。

第八条本条例自2016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开始执行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由钢铁冶金系负责解释。

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

钢铁冶金系

201507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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